全国老龄委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新时代“银龄行动”的指导意见》
全国老龄委发〔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银龄行动”是以老年人为主体,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开展智力援助和参与基层治理、社会服务等为内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大力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积极引导老年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现就深入开展新时代“银龄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银龄行动”拓面升级、提质增效,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实现老有所为,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2024年,全国老龄委有关成员单位、各省级老龄委做好“银龄行动”筹划安排,推动“银龄行动”有序启动,各省级民政厅(局)、老龄办至少开展1项主题活动。2026年,“银龄行动”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成为长期开展的老年志愿服务项目。2028年,“银龄行动”机制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成为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老有所为的重要品牌。
加大部委系统、省际“银龄行动”援助力度,广泛动员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领域的老年知识分子参与。把“银龄行动”融入东西部协作和省域内区域协调发展,引导老年知识分子助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需求调研,动态更新需求,精准确定援助对象、援助规模、援助形式。贯通“银龄行动”各环节,构建供给和需求反馈机制,推动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
重视发挥老年人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纠纷调解、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活动。结合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为老年人参与“银发巡逻”、儿童托管、互助养老、全民参保、扶残助残等提供便利,鼓励老年志愿者参与探访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残疾人,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老年人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把“银龄行动”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乡村振兴、科教兴国、健康中国、全民健身等战略相结合,延伸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多领域。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为主体,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宣讲“银龄行动”,让党的创新理论走进千家万户。引导全国性涉老组织开展“银龄行动”,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有特色、层次高、规模大的项目。
鼓励各地搭建“银龄行动”服务平台。积极探索“互联网+银龄行动”服务模式,实现“银龄行动”供需网上办理。重大公共体育设施、重大赛事、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需要招募志愿者的,结合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为银龄志愿者保留一定比例的岗位。充分利用老年人原单位、所在社区的有利条件,为有意愿参与“银龄行动”的老年人提供机会。培育壮大“银龄行动”队伍,组建全国“银龄行动”志愿服务队伍,各地可按需设立本级“银龄行动”志愿服务队。
强化“银龄行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做好注册认证、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等工作。普及老年志愿服务知识,提高“银龄行动”服务水平。评估志愿者身体状况,必要时安排行前体检,制定应急预案。积极引进商业保险,做好志愿者安全保障。
加强“银龄行动”理论研究。完善“银龄行动”品牌内涵,做好品牌推广。结合主题活动,组织开展“银龄行动”启动仪式、志愿者欢送仪式。开展全国“银龄行动”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宣传“银龄行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先进事迹,展现老年人老骥伏枥、向上向善精神面貌。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龄行动”由全国老龄委领导,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统筹协调,中国老龄协会组织实施,全国老龄委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省级民政厅(局)、老龄办具体落实。全国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优势,创新开展“银龄行动”。各省级民政厅(局)、老龄办要把“银龄行动”列入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作为重点任务抓紧抓好,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新格局。
(二)完善投入机制。通过公益性捐赠、合作协办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做好经费绩效评价,通过管好项目经费加强活动质量控制。
(三)开展评估指导。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要定期对“银龄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落实。开展“银龄行动”的全国老龄委成员单位和各省级民政厅(局)、老龄办每年要提交“银龄行动”情况报告。建立“银龄行动”情况通报制度,交流工作经验。加强“银龄行动”统计工作,推动“银龄行动”信息共享。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