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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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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精神,引领和带动全省养老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升,加快实现贵州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于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以发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全方位吸引、培养、用好、留住人才,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到2025年,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稳步扩大。到2026年,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培训上岗率达到100% ,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比例大幅提高,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能显著提升。到2027年,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发展、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二、重点任务

    (一)拓宽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

1.加强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结合养老服务岗位特点拓宽用工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补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就业见习计划,针对性开发养老服务领域管理类、技术类、社会服务类等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多渠道收集符合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的人才供给-需求岗位信息,形成供给-需求清单,推动供需精准匹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多渠道多途径吸引人才。发挥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建立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订单式培养、一体化育人机制,支持激励更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普通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各类补贴。支持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引导更多农村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人员、有能力有意愿的村民和农村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养老服务,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物业服务、家政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探索“物业+养老服务”“家政+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引导物业、家政服务企业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引进医务人员,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大公开招聘力度。积极吸纳退休的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广泛培养服务老年人的志愿者队伍,把老有所为和老有所养相结合,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能力

4.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特别侧重失能失智照护等急需紧缺领域,完善学科体系,优化专业布局。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涉老专业在校生考取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整合优质高职资源,稳步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本科教育。加大中医养生、老年护理等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助推中医药健康服务多业态融合发展。大力推行学徒制和订单式培养,结合我省实际持续打造“黔灵家政”培训工程。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方式,引导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养老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技术技能培训。采取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以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操作技能、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内容作为培训重点,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和创业培训。支持县级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取得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农村互助幸福院等机构设施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加强校企合作,鼓励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建设一批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主要培养方向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参与职业院校相关教程设计研发,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优秀的管理服务人员到职业院校教授养老服务管理实操课程。探索“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实习实训”人才培育模式,实现教学培养与就业用人的有效衔接。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用人单位要保障本单位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应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制

7.拓宽职业发展通道。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做好新职业和新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职业水平评价。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确定、考核认定和证书颁发。鼓励、支持符合遴选条件的机构备案成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指导,定期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促进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化、标准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视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

9.优化岗位配置。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配置,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支持养老机构配强养老院院长和财务、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激发机构发展的内生动力。鼓励支持养老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升质量管理、规范运营、市场开拓、风险防控能力。(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用人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骨干按规定择优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管理班组、带徒传技。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以专业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到2025年,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合理安排服务岗位,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规范管理。常态化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经营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养老从业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发挥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大力培树诚信经营、爱岗敬业、尊老爱老的行业先进典型。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打击以销售涉老“食品”“保健品”等“养老产品”为名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

12.合理保障薪酬水平。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水平。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分配向养老服务人才、一线服务人员倾斜。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劳动用工管理,用工单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按规定为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提供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褒扬激励力度。做好国家层面养老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推荐对象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在养老服务领域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可纳入全省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范围。定期举办省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参加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在国家级、省级养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获奖选手按规定享受奖励、技能等级晋升等相应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按程序申报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学习宣传活动,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职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经费保障。各地要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深化征纳互动服务,通过精准推送实现政策找人,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高地。探索以市(州)为单位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上大胆探索、勇于突破,充分发挥人才改革创新试验田和示范标杆作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督促指导。积极发挥各级老龄办统筹协调作用,分解细化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涉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政策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金民工程”中健全全省养老服务人才信息和信用管理模块,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才信息采集和大数据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调查、统计、评估和信用公示。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省民政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税务局          省老龄办

                              

 2024年11月15日

 

 

2024年11月23日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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